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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訂《遊樂場地規例》以加強管制公園內的噪音滋擾

背景 / 經修訂的《遊樂場地規例》 / 音樂活動令人煩擾 / 音樂活動收取酬賞 / 音樂活動須遵守的規定 (適用於指定場地)

音樂活動令人煩擾

任何人在遊樂場地進行音樂活動而令他人煩擾,一經定罪,可處第3級罰款(港幣10,000元)及監禁14日。